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致股)
關 係 人 徐秋鴻
徐子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簡園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簡園(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 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 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簡園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因其戶 口多年未校正,97年 2月27日因行方不明,經房屋所有權人 申請將戶籍遷移至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並於102年8月 5 日經註記為失蹤人口,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載明「發生 日期:97年 2月27日」,且未領國民身分證紀錄、無重複設 籍、無出入境、殯葬及全民健保等資料,經臺北市信義區戶 政事務所發函建議其子女即關係人徐秋鴻、徐子明向法院聲 請死亡宣告,迄今未為任何意思表示,遂移請聲請人辦理, 爰依法聲請准予為失蹤人簡園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二、按失蹤人失蹤滿 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3年後,為死 亡之宣告,民法第 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 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出臺北市信義區戶政 事務所函暨查尋人口名冊、通知關係人等送達證書、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失蹤人口系 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失蹤人之勞健保資料核閱無訛,堪信失蹤人係於97年 2 月27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又失蹤人簡園為15年12月10 日出生,自97年 2月27日失蹤計至100年2月27日止,失蹤屆 滿3年,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