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3號
原 告 趙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被 告 張金素
被 告 陳澄玄
林洛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
被 告 吳寶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