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嚮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惠、王慧齡、王金絨、柯菊英、沈容
伊、張美桃、喻文芳、吳寧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