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31號
TPDV,108,金,31,202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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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嚮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惠、王慧齡王金絨柯菊英沈容
伊、張美桃喻文芳吳寧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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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