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8號
TPDV,108,重訴,88,2020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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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秀雄 

      蕭林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楷鈞間因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
第八八號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參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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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