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81號
TPDV,108,重訴,681,202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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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郭雨嵐律師
被   告 UNITED COMMUNICATIONS(HOLDING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陳廣興 
訴訟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黃帝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八年度抗字第二一八號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18號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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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