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華芬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萬4,6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9,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