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5號原 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蓮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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