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89號
原 告 呂宏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2月31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789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均於109年1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原告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卷第35至37頁),揆諸首揭說明,原 告提起本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