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95號
原 告 陳宜君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劉凡聖
被 告 鄭廖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31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請陳報所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之數額及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