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25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陳耀南律師
張靜蓉律師
被 告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二十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三十五點五公分、長二十六公分)刊登於一六八周報之頭版,及以二十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一六八理財網頂端(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_News/List .aspx)各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杜英宗,嗣陸續變更 為尹崇堯、陳棠。尹崇堯、陳棠分別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 、108 年12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原告公司第40屆 第7 次董事會議事錄、該公司重大訊息公告可稽(見本院卷 一第439 至443 頁、本院卷二第5 至6 頁、第173 至179 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一六八網站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被告168 網站公司)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 啟事,以半版,長寬均不小於1 公分之標楷字體之篇幅刊登 於168 周報第一版1 日。㈢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被告168 文創公司)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以半版,長寬均不小於1 公分之標楷字體之篇幅刊登於16 8 周報第一版1 日。㈣被告翁立民應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 啟事,以半版,長寬均不小於1 公分之標楷字體之篇幅刊登 於168 周報第一版1 日(見本院卷一第13至14頁)。嗣變更 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 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 .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 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報 之頭版,及以20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16 8 理財網頂端(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_News/Lis t .aspx )各1 日(見本院卷二第39、41頁),經核原告所 為,顯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變更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翁立民為被告168 網站公司、168 文創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被告168 網站公司經營架設168 理財網 ;而被告168 文創公司則經營出刊168 周報,每週六出刊透 過各大便利超商為通路販售其紙本。被告168 網站公司於10 7 年11月2 日在168 理財網上,預告次日將在168 周報上刊 登「潤泰新和潤泰全搬現金搶救南山人壽南山人壽半年報玩 股大賠700 億如今正步步逼近1000億」之文章。其後,被告 168 文創公司係於107 年11月24日在168 周報第408 期頭版 刊登「南山人壽炒股大賠 潤泰面臨錢坑黑洞」,並於3 版 刊登「搬錢搶救南山人壽、潤泰要不要跳下去?」之報導。 嗣後,被告168 網站公司於107 年11月25日在168 理財網則 轉載上開兩篇文章。上開如附表所示之報導內容(下稱系爭 報導)傳述原告陷入財務危機、虧損逼近千億等不實事項。 然該報導與事實不符,未經查證,顯已致原告名譽受損。為 此,爰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及公司法第 23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為 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分,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 帶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 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 周報、青年日報及臺灣時
報之頭版,及以20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16 8 理財網頂端(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_News/L ist .aspx)各1 日。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7 年11月2 日即獲悉被告將刊登系爭報 導,故主動致電予被告請求暫停報導,被告即同意延後系爭 報導,並明確表示等候原告澄清說明稿。原告均以相同方式 騙取專案服務干預報導延後刊出。原告對於媒體報導應有責 任及義務澄清說明,卻未曾提供澄清稿說明,反向被告恐嚇 行惡害之通知,嚴重影響被告新聞自由,原告就此應自負其 責。而伊消息來源是原告內部人員,僅純粹善意報導並由伊 審稿、編輯及下標題。本件應由原告舉證證明新聞不實之處 ,原告亦沒有新聞否決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嗣並提出之反訴,由本院另為裁定)。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為有理由:
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 未盡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 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 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 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上 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被害人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上故意或過 失,負舉證責任外,對於行為人陳述事實在客觀上為不實之 消極事實,則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 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 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 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 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 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 之保護。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固應給予最大限度之 保障,然為兼顧個人名譽權、隱私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所 報導之事實仍應負查證義務,倘於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 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率予報導, 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仍不得阻卻違法,而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 上字第1276號判決、同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990 號判決意旨 併同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翁立民為被告168 文創公司、168 網站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被告168 網站公司於107 年11月2 日於168 理 財網刊登「潤泰新和潤泰全搬現金搶救南山人壽南山人壽半 年報玩股大賠700 億如今正步步逼近1000億」等文字以預告 將於168 周刊刊載文章,被告168 文創公司復於107 年11月 24日在168 周報第408 期頭版刊登「南山人壽炒股大賠 潤 泰面臨錢坑黑洞」,並於3 版刊登「搬錢搶救南山人壽、潤 泰要不要跳下去?」之報導,被告168 網站公司於107 年11 月25日在168 理財網則轉載上開兩篇文章,而對原告為系爭 報導等事實,有網站截圖、前揭報導影本、公司登記資料查 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5、29至35、89至92頁),經核 堪認屬實。而綜觀系爭報導內容,乃陳述原告財務經營管理 方式,並指述原告財務狀況有重大問題,營運收益因原告玩 股大賠等事實,性質顯非屬單純之意見表達。被告168 網站 公司及168 文創公司固為新聞報導時得報導事實及為合理評 論,但就其所為事實之陳述,除能證明為真實者外,仍應盡 其合理查證義務,避免因報導無據或明顯偏離不實,致損及 原告權利,亦屬當然之理。本件原告既已否認系爭報導內容 為真實,被告迄未舉證系爭報導所述內容與事實相符,自不 能認為系爭報導內容為真實。且被告迄未舉證其於報導刊登 前,曾盡合理之查證義務,並依查證所得資料,已有相當理 由確信系爭報導內容為真實,始進行刊登,自不得阻卻違法 。又系爭報導內容,均係對原告財務經營管理方式及財務狀 況、營運收益賺賠為負面評價,自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 價受到貶損,堪認已對原告名譽權構成侵害甚明。 ⒊被告復辯稱系爭報導內容係由「原告內部人」所提供,惟迄 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證明系爭報 導內容為真實,自難認已盡舉證之責任。被告復辯稱其已給 予原告澄清說明之機會,原告卻未說明澄清,而沒有新聞否 決權。惟揆諸首揭說明,報導人在報導前,應課盡合理查證 之義務,此本為報導人本於專業所應為之,倘為不實報導, 就該不存在之「非事實」之消極事實,本難期受報導者予以 證明,無論受報導人有無拒絕說明,均不能以此免除報導者 為相當查證義務之前提,倘若於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無 法依其查證所得資料具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使受報導 人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自仍屬構成名譽之不法侵害,自 不待言。
⒋綜上所述,系爭報導內容既已對原告之名譽權構成侵害,而 被告168 文創公司、168 網站公司既刊登轉載系爭報導,原 告自得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其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被告翁立民為168 文創公司、168 網站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
㈡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無理 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連帶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為 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分項論述如下: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 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加害人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行 為,倘僅係其主觀上認為適當,仍難認已為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法院仍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命加害人為客觀上足以回 復被害人名譽且屬必要之處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 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屬損害賠 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式與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情形 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而登報道歉不失為回 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至如何刊登?刊登之內容為何?及以何 字體、版面刊登較為妥適,乃法院應依職權酌定之事項(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 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事實,認定如前,則依前開規定,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然被告168 網 站公司將系爭報導登載其168 理財網上,被告168 文創公司 則在168 周報刊登系爭報導,並無證據顯示有以其他方式再 經傳播。是本院審酌前述侵害程序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 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 周報之頭版1 期,並另 以20號字體、紅色粗體字、白色背景登載於168 理財網頂端 (網址:http ://www .168abc .net/_News/List .aspx ) 1 日,以回復其名譽,應屬適當。原告另請求被告在青年日 報、臺灣時報刊登前開道歉啟事部分,則認非回復原告名譽 之必要處分,不能准許。另原告原請求刊登如附件二道歉啟 事,就贅字及與本案無關之權利類型應予更改,而認一部准 許改為如附件一道歉啟事,應為適當。至原告請求將道歉啟 事刊登在168 周報「1 日」,因該雜誌係每週為1 期印成、 出刊,既要求僅刊登「1 日」,即為「至少1 日」之意,並
非無從實施,故仍予准許。
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 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法人,其名譽權雖遭受上開損害 ,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於法 尚有不合,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將如附件一所 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 分)刊登於168 周報之頭版,另以20號字體、紅色粗體字、 白色背景登載於168 理財網頂端(網址:http ://www .168 abc .net/_News/List .aspx )各1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依前所述,俱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
五、至被告聲請傳喚原告前任法定代理人杜英宗,以證明被告在 報導前曾提供全文,是杜英宗放棄答辯機會,而不由被告負 任何責任(見本院卷一第194 頁),惟誠如前述,此與爭點 之待證事項無涉,被告迄未就其已為合理查證為舉證,而認 無再予調查之關聯及必要性;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 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 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 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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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聲明: │
│聲明人於168 周報第408 期頭版與第3 版因刊載有關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之不實資訊,致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名譽受損,謹此道歉。 │
│ │
│聲明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兼上二公司代表人翁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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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道歉聲明: │
│聲明人於168 周報第408 期頭版與第3 版因刊載有關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之不實資訊,致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商譽及名譽受損,謹此道歉。 │
│ │
│聲明人: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
│公司、聲明人兼上二公司代表人翁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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