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道磐石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麗梅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973號請
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44,800元( 以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受
不利益判決之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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