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99號
TPDV,108,訴,2599,202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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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啓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英愷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25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3,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7,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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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