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啓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英愷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25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83,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7,6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