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41號
TPDV,108,訴,2141,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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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黃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關於「請求金額(新臺幣)」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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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訴字第2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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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請 求 金 額 │計 息 本 金 │ 年息 │ 利息請求期間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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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1,322,686元 │ 48,080元 │11.54% │自108年4月24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 │ │1,238,123元 │ 7.04% │自108年4月24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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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