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59號
TPDV,108,訴,2059,2020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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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松壽胡文壽胡武雄胡仁宗、胡仁
貴、胡仁賢胡明榮張富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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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