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松壽、胡文壽、胡武雄、胡仁宗、胡仁
貴、胡仁賢、胡明榮、張富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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