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8年度,35號
TPDV,108,破,35,2020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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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以敦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林俊儀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余景仁會計師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於知慶律師
      吳凱玲律師
相 對 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敦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 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 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產業及景氣因素,連年經營虧 損,業於民國108年8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撤銷公開發行及解 散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進行清算,相對人總資產至108年6 月30日為止為新臺幣(下同)3,419,129,810元,總負債達 11,341,523,054元,資產顯然低於負債,而不能清償債務, 為使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分配,實有宣告破產必要。為此,爰 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108年8月30 日資產負債表、108年8月30日損益表所示,可見相對人至 108年6月30日為止之資產總額為3,419,129,810元,負債總 額為11,341,523,054元,是聲請意旨主張相對人資產不足清 償其債務乙節,應堪認定。又觀債權人清冊可見債權人為2 人以上,至109年1月6日為止相對人有銀行存款3,044,483元 、已屆期應收帳款789,070,945元,並持有廠辦設備動產、 土地及建物不動產,至積欠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 分之工資業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08年12月16日就墊償工 資部分達成和解,另積欠桃園市政府稅務局108年房屋稅及 地價稅2,220,948元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存款明細、應收款



項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2 月11日函文、台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又依財 政部臺北國稅局109年2月13日函文,截至109年2月6日止, 暫行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32,933,464元,另 無其他積欠工資、稅捐等優先債權。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 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 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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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以敦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俊儀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