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337號
TPDV,108,家聲,337,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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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許至翔 


被繼承人  歐台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4年度繼字第586號、94年度繼字777號、94年度繼字778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其債務人歐台根間之陳報財產 清冊事件,係由本院94年度繼字第586號、94年度繼字777號 、94年度繼字778 號所審理,聲請人為瞭解上開事件之進行 情形,並為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爰聲請准予閱 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歐台根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92 年度執玄字第23065 號債權憑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 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 ,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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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