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60號
TPDV,108,司拍,560,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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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陳永賦 



相 對 人 蔡佩君 

關 係 人 陳素蘭 
代 理 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建號159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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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