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21號
TPDV,108,司拍,521,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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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相 對 人 范姜宏 
關 係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  

法定代理人 鄭凱晉 
法定代理人 歐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明暘開發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9,300,000元,又於108年7月3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0,000,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清償期日為108年10月24日, 逾期加計每日每萬元20元之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嗣明暘開 發公司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賣予相對人,並於108年8月 13日完成移轉登記。詎明暘開發公司未能如期清償,依上開 約定應即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院於109年1月8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陳述其係受詐害,就本件附表 所示不動產與關係人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訴外 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有刑事告訴云云。惟查,拍 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 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 得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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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