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單連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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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洪旻郁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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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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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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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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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85號12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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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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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單連城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 第172號裁定於民國108年8月22日下午4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8年12月31日所 提出更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1月2日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富邦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力興資
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之 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9.37%,亦逾已 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 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債 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等在卷可 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 個月 為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6,993 元,還款期限為6 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23,496元,清償成數為39.88% ,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 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單位:新臺幣元 1、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20日給付,每期清償16,993元,共清償72期,合計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欄清償分配表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067,765元;本金:947,465元。 3、清償總金額:1,223,496元。 4、總清償比例:39.88﹪;本金清償比例:129.13%。 5、清償方式:由債務人按期辦理付款。 貳、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08,263 16.57% 2,816 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28,140 53.07% 9,018 3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931,362 30.36% 5,159 合計 3,067,765 100% 16,993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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