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306號
TPDV,108,司促,22306,2020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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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06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志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目前居住在臺北市○○區○○路 000巷00號1樓,有信件回執聯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規定,鈞院應有管轄權,爰提出異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
三、經查,相對人確實目前居住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 號1樓,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國109年2月3日北市 警松分刑字第1093001677號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510條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準此,異議人之異議 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為適當之處分。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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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