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筵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先基
韓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
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並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
壹佰壹拾肆萬元中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為借款,新臺幣壹拾
萬元為約定補貼利息,因借款契約書中並無關於利息得滾入
原本再生利息之約定,故債權人就補貼利息部分請求利息即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應於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像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