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08號原 告 羅瑋琪 吳孟佳 盧昱亘 韓志群 盧宇辰 林佳菁 吳宓珊 鍾雅婷 留宗逸 陳憶婕 涂文禎 王怡婷 許又升 蕭淑禧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四項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羅瑋琪、吳孟佳、盧昱亘、韓志群、盧宇辰、林佳菁、吳宓珊、鍾雅婷、留宗逸、陳憶婕、涂文禎、王怡婷、許又升、蕭淑禧共同負擔。」。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有漏載原告王怡婷 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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