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308號
TPDV,108,勞訴,308,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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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08號
原   告 羅瑋琪 
      吳孟佳 
      盧昱亘 

      韓志群 
      盧宇辰 
      林佳菁 

      吳宓珊 
      鍾雅婷 
      留宗逸 
      陳憶婕 

      涂文禎 
      王怡婷 

      許又升 
      蕭淑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南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四項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羅瑋琪吳孟佳盧昱亘韓志群盧宇辰林佳菁吳宓珊鍾雅婷留宗逸陳憶婕涂文禎王怡婷許又升蕭淑禧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有漏載原告王怡婷 之顯然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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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