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晏聖
呂北辰
兼
訴訟代理人 歐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亞諮詢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
度勞訴字第24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原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500元,惟依照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2/3
,是各應先徵收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各向本院繳納500元,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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