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更一字,108年度,2號
TPDV,108,保險更一,2,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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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陳坤松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朱耀華 
      陳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月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按起訴請求確認他人之某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須以該法 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 ,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 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前經言詞 辯論終結,因本件當事人適格尚具疑義,故具再開辯論之必 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林麗琴對被告有新臺幣282 萬1487元債權存在等語。惟原告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 ,請原告確認本件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並具狀陳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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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