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85號
TPDV,108,亡,85,2020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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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致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修和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修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即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6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修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修和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 105年6月29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在案,失蹤迄今已逾3年, 且其無親屬,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戶籍多年未有戶口校 正紀錄,又查無健保、殯葬及出境資料,爰聲請對其為死亡 宣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大安區戶 政事務所函、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戶籍登記資料、內政部 移民署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勞工保險及就 業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入出境紀錄、前 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函附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臺北 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衛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在卷足佐, 是本件失蹤人於105年6月29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 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 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5年6月29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 算至108年6月29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 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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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