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32號
TPDV,108,亡,13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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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蕭正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蕭正榮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 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 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一千元 ,然未據繳納,本院前函請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繳納,該函 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繳費,其本件 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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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