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萱蓉
陳莉蓉
陳芝蓉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夢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楊大
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2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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