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林盈瑩律師
蕭鈺豈律師
翁韶毅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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