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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83號
TPDV,107,重訴,783,2020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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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添喜 
      周添壽 
      周添勇 
      周哲鋒 
      薛周雪嬌
      林周玉燕
      陳畦香 
      李陳浮香
      陳籬香 

      黃晶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耀裕 
      蔡美曈 
      蔡文裕 
      蔡美平 
      蔡美婷 
      蔡美安 
      河南裕士

      河南允康

      蔡張坦 
      蔡美吟 
      蔡明宏 
      蔡美冠 
      蔡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1 月2 日裁定 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9 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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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