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帝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25 萬
,及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上訴利益為1,825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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