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535號
TPDV,107,重訴,535,202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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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帝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25 萬
,及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上訴利益為1,825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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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