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雪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中一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51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