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81號
TPDV,107,重訴,281,2020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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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雪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中一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510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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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