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92號
TPDV,107,訴,792,2020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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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來泰廷 

      來俊吉 
      陳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乃元、紀仁樹林碧珠張懿心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萬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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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