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380號
TPDV,107,訴,1380,20200206,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鄭洋蒝(原名鄭洋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家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