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61號
TPDV,107,家繼訴,61,2020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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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0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柯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柯碧鳳柯碧照柯素秋柯輝煌間因分割遺產事
件,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上訴人柯碧珠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 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 2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迄109年2月10 日上訴人仍未補正上訴費用,此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 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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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