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1號
原 告 陳品鴻
吳宗嫻
黃惠和
宋昱明
羅德
何睿哲
鄭卉岑
顏于羚
程瀚
葉仙凰
甯楷文
蔡一民
楊佩慈
吳美娟
高薇婷
張佑瑋
陳鈺佩
邱泓銘
許宇程
莫秀如
潘亭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陳椿茵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吳宇凡
丁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 第一筆「分期金額」欄、第二筆「期數」欄「108,100 元」、「10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8,000 元」、「36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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