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5年度,217號
TPDV,105,金,217,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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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217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萬城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肆仟參佰柒拾壹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104年度金訴字 第44號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廖萬城鄧志賢陳志釧郝緒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明:㈠被告廖萬城鄧志賢郝緒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 ,均同)39,598,288元、美金1,588,094.78元、日圓183,74 5,296元、人民幣1,595,317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廖萬城鄧志賢陳志釧郝緒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 3,452,644.69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鄧志賢、郝 緒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廖萬城郝緒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95,000 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廖萬城應給付原告8,000,000 元 、人民幣6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鄧志賢應 給付原告763,600元、人民幣41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㈦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復於起訴狀載 明請求刑事判決諭知無罪部分亦移送民事庭審理;嗣經本院 刑事庭審理後,被告郝緒光所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共同背 信犯行(含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普通背信罪及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經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 第14號、104 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是原告就被告郝緒光如為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共同侵權行為 ,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 定繳納訴訟費用。又如附表所示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換算後合 計為278,221,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4,37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玗璇
附表
┌──┬──────┬───────┬──────┬─────────┐
│編號│請求金額 │換算匯率 │換算後金額 │備註 │
│ │ │ │(元以下四捨│ │
│ │ │ │五入) │ │
├──┼──────┼───────┼──────┼─────────┤
│1 │新臺幣 │起訴時(即民國│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1項(刑 │
│ │39,598,288元│103年9月12日)│39,598,288元│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 │美金現金賣出匯│ │實二、㈠ ) │
├──┼──────┤率30.192、 ├──────┼─────────┤
│2 │美金 │人民幣現金賣出│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1項(刑 │
│ │532,107.56元│匯率4.9530 │16,065,391元│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 │ │ │實二、㈡1① ) │
├──┼──────┤ ├──────┼─────────┤
│3 │日幣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1項(刑 │
│ │183,745,296 │ │70,705,190元│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元 │ │ │實二、㈡2①至②、 │
├──┼──────┤ ├──────┤④ ) │
│4 │美金 │ │新臺幣 │ │




│ │795,160.25元│ │24,007,478元│ │
├──┼──────┤ ├──────┼─────────┤
│5 │美金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1項(刑 │
│ │260,826.97元│ │7,874,888元 │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實二、㈢ ) │
│6 │人民幣 │ │新臺幣 │ │
│ │270,317元 │ │1,338,880元 │ │
├──┼──────┤ ├──────┼─────────┤
│7 │人民幣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1項(刑 │
│ │700,000元 │ │3,467,100元 │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 │ │ │實二、㈦ ) │
├──┼──────┤ ├──────┼─────────┤
│8 │人民幣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1項(刑 │
│ │285,000元 │ │1,411,605元 │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 │ │ │實二、㈧ ) │
├──┼──────┤ ├──────┼─────────┤
│9 │美金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2項(刑 │
│ │1,767,518元 │ │53,364,903元│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 │ │ │實二、㈣ ) │
├──┼──────┤ ├──────┼─────────┤
│10 │美金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2項(刑 │
│ │1,685,126.69│ │50,877,345元│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元 │ │ │實二、㈤ ) │
├──┼──────┤ ├──────┼─────────┤
│11 │美金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3項(刑 │
│ │20,000元 │ │603,840元 │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 │ │ │實二、㈨ ) │
├──┼──────┤ ├──────┼─────────┤
│12 │美金 │ │新臺幣 │訴之聲明第4項(刑 │
│ │295,000元 │ │8,906,640元 │事判決起訴書犯罪事│
│ │ │ │ │實二、㈡1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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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