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原 告 張添能
劉榮華
周秀鳳
丁家安
侯鳳梧
陳嘉浩
許添發
胡國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432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8,814元(即依原告民國108 年11月
20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位所示之金額,即15,408,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0
8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47,432 元外,尚應補繳17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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