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72號
TPDV,101,重訴,672,20200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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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原   告 張添能 
      劉榮華 
      周秀鳳 
      丁家安 
      侯鳳梧 
      陳嘉浩 
      許添發 

      胡國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432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8,814元(即依原告民國108 年11月
20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
欄位所示之金額,即15,408,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0
8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47,432 元外,尚應補繳176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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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