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緝字,109年度,1號
TPDM,109,重附民緝,1,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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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魏正宗
      高淑娟
      劉美齡
      賴美惠
      邱伊洵
      吳台松
      詹淑真
      劉志娟
      李淑華
      許桂菊
      區北海
      曾文斌
      王懿貞
被   告 葉汶龍(原名葉永堂)




      鄧偉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9 年度金訴緝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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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