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魏正宗
高淑娟
劉美齡
賴美惠
邱伊洵
吳台松
詹淑真
劉志娟
李淑華
許桂菊
區北海
曾文斌
王懿貞
被 告 葉汶龍(原名葉永堂)
鄧偉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109 年度金訴緝字第1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