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43號
TPDM,109,聲,243,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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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伍輝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伍明輝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明輝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縱令 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 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 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 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 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 台抗字第472號等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伍明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 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6月25日,而如附表編號2、3所 示之罪,確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如附表編號 3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 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 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8月



),並參酌其中部分罪刑先前所定之執行刑(編號1至2曾經 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及前揭刑期上限,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 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8年度執字第5030號案件執行完 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 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 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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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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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圖利容留媒介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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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 │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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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5日 │107年8月14日 │107年9月下旬至108年3│
│ │ │ │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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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9號 │108年度偵字第7724、 │
│ │ │ │ │138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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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283號 │108年度簡字第2306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888 │
│ │ │ │ │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7日 │108年9月11日 │10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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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8年6月25日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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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 │ 度執字第5030號執行完畢。│ 度執字第7996號。 │108年度執字第8997號 │
│ │2.編號1、2經本院108年度聲 │2.編號1、2經本院108年度聲 │執行完畢。 │
│ │ 第2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字第234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 │ 徒刑4月。 │ 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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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