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9號
TPDM,109,單禁沒,49,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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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澤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21號、109年度聲沒字第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澤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為本院以一百零七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嗣經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一百零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二所示之玻璃球吸食 器一組,經乙醇沖洗,亦檢出安非他命類成分,非以特殊溶 劑洗滌難以分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均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百零七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嗣經評估無繼續施用傾向,為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以一百 零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 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局一 百零七年六月八日航藥鑑字第一○七三○八六號鑑定書在卷 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百零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八七 號卷第四七頁參照),該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 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至於附表二 所示吸食器,為玻璃球等物組成之物,有照片在卷可稽(前 開偵查卷第一四頁參照),難認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非違 禁物,且卷內並無經鑑定其內含有毒品之證據,不能沒收, 此部分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



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附表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黃色結晶(淨重○. 四○四○公克,驗餘重○.四○三八公克)。
附表二:玻璃球等物組成之吸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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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