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8年度,50號
TPDM,108,重附民,50,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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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桐生慶久

訴訟代理人 方瑋晨律師
      莊凱閔律師
      洪維德律師
被   告 劉家榮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777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家榮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台灣大創百貨股 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於共同被告西谷晃司被訴 偽造文書案件部分,現經本院拘提中,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爰不併為移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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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