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柄瑞
選任辯護人 蔡雨辰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馮柄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