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0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青航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青航嘉於民國91年間,與告訴人張秀娟 結婚,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自102年1月至10 8年1月間,以1、2週1 次之頻率,至同案被告俞禾青(所涉 相姦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位在臺北市○○區○○街0巷0 號3樓住處,以性器接合之方式,與同案被告俞禾青為合意 性交行為,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245條第1 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9 年2月5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