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1319號
TPDM,108,審訴,1319,202002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豈熏
選任辯護人 黃品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04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豈熏林建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 公訴人、被告2 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