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72號
TPDM,107,附民,472,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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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   告 蘇峻代
被   告 SULAMI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66號被告SULAMI被訴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判處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 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 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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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