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3號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余綉玲
鄭玲真
皇甫星螢
被 告 李美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6年度金訴字第 13號),經原
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美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余綉玲 、鄭玲真、皇甫星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 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