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希琳 陳沛蓁 萬慧敏 黃舒柔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盧元琪律師被 告 鍾郁婕 孟宛君 許群雄 吳紫菱 朱育瑩 俞曉琪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被 告 許仁鴻 謝政德 簡榮治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被 告 尤嘉葦 黃千慈 王婕貽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被 告 王景怡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張芮瑜 趙紫筑 丁玉晴 陳曉琦 吳佩娟 張雅婷 胡少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2125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31號、101 年度偵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廖希琳、陳沛蓁、萬慧敏、黃舒柔、鍾郁婕、孟宛 君、許群雄、吳紫菱、朱育瑩、俞曉琪、許仁鴻、謝政德、 簡榮治、尤嘉葦、黃千慈、王婕貽、王景怡、張芮瑜、趙紫 筑、丁玉晴、陳曉琦、吳佩娟、張雅婷、胡少豐等24人因詐 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0178 號、第 2125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31號、101 年度偵字第3556號 ),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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