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43號
TPDM,101,易,443,2020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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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希琳



      陳沛蓁 



      萬慧敏 




      黃舒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盧元琪律師
被   告 鍾郁婕



      孟宛君 


      許群雄 


      吳紫菱



      朱育瑩 



      俞曉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許仁鴻 



      謝政德 


      簡榮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被   告 尤嘉葦



      黃千慈 



      王婕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   告 王景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張芮瑜



      趙紫筑 


      丁玉晴 


      陳曉琦 



      吳佩娟 



      張雅婷 


      胡少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第2125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31號、101 年度偵字第
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希琳陳沛蓁萬慧敏黃舒柔鍾郁婕、孟宛 君、許群雄吳紫菱朱育瑩俞曉琪許仁鴻謝政德簡榮治尤嘉葦黃千慈王婕貽王景怡張芮瑜、趙紫 筑、丁玉晴陳曉琦吳佩娟張雅婷胡少豐等24人因詐 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0178 號、第 21255 號、101 年度偵字第2331號、101 年度偵字第3556號 ),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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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