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慶雄 通訊處: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0段00
上列原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或影本。
三、原告應提出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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