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85號
TCDA,108,簡,85,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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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慶雄  通訊處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0段00

上列原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或影本。
三、原告應提出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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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揚人力仲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