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82號
TCDA,108,簡,8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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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江永焴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因就公寓大度管理條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第2 項、第107 條第1 項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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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