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江永焴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因就公寓大度管理條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第2 項、第107 條第1 項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