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模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交字第237 號行政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本件應徵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補繳上
訴裁判費。
二、本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